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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泳星律师代理原告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

来源:淮阳律师时间:2023-05-27 14:34:51

  马某某、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案  由离婚纠纷案  号(2022)豫1624民初2568号

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调 解 书

  (2022)豫1624民初2568号

  原告:马某某,女,1987年4月6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杞县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文泳星,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告:周某某,男,1987年6月25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沈丘县。

 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

 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判令女儿由被告抚养;3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事实与理由: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于2010年夏天同居生活在一起,并于2011年12月8日,在沈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证,并于2011年7月31日,生育长女,取名周某1,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基础,婚后发现对方脾气暴躁,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,被告对原告甚至大打出手,另外,被告疑心过重,对原告缺乏基本的信任,原告因此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,使原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,现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近一年,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,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特依法提起诉讼,望法院判如所请。

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  一、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。

  二、原、被告婚生女周某1由被告周某某抚养,原告马某某不承担抚养费。

  三、原、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,归被告周某某所有,被告周某某补偿原告马某某50000元,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。双方无共同债务。

  四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马某某承担。

 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定。

 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  审判员

  张x静

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

  书记员

  钱 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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